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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常见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案例

(2012-01-14 15: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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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总部)国晖律师所劳动部律师部电话13538290461.(转接其它专业部门电话0755 33127318)QQ在线咨询2364322342团队合作,分工负责,资源整合。广东国晖律师所现有执业律师200多名,辅助人员600多名,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杭州、长沙、佛山、香港等设有分所。 国晖所下设婚姻部、房产部、刑事部、涉外部等十几个专业部门,实行“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合作机制,形成了成熟的团队服务模式,为更有效的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条件。劳动案例介绍:王某于2006年6月份入职深圳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王某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王某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提出如下问题:1、自己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自己想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是否须支付20000元违约金?

  【律师解读】:深圳劳动法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深圳劳动法律师解析: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6年5月31日签订,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规定:“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深圳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王某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20000元未超过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根据深圳市的地方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王某如果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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