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01-11 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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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要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等情况下,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及风险告知患者系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患者据此进行选择适合自身的诊疗方案。医务人员所告知的内容,应当包含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使其一方未能行使选择权,以致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损害后果,患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会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告知义务有以下几种除外情形,以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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