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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刑事辩护常识

(2012-01-03 17: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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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常识

     1自首,除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标准自首外,还有12种“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视为自动投案包括:向有关单位人员投案、委托投案、信电投案、形迹可疑投案、逃跑后投案、途中投案、陪同投案、送去投案、自己报案的现场投案、明知他人报案的现场投案、排查投案、准投案。  

    2:刑事辩护分为“防守型辩护”和“攻击型辩护”。前者是指,对控方的指控证明体系的证据和论证分别进行质证、驳斥,比如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后者是指除进行前述辩护外,还举出辩护证据进行辩护,比如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没有作案时间的无罪辩护。 

    3:我国现行刑法中共有451个罪名,其中常见罪名有15个,占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总数的90%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如何逐步定这15个罪名的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作了详细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4:这15个常见罪名分别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俗称的“明知是赃物”)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该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客观证据推定知道”;因此,“过失不知道”、“无过失不知道”或者“过于自信过失”,就成为该罪辩护中的一般理据。  

    6:寻衅滋事罪中,寻衅滋事,就是无事生非――本来没有问题而故意制造纠纷。寻衅,是故意找事挑衅;滋事,是惹事、制造纠纷。无事生非的理解,是刑事辩护中对寻衅滋事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无罪辩护的前提。  

    7:一个人是否能被定罪,不取决于他客观上做了什么、也不取决于他自己认为自己做过什么、也不取决于别人说他做过什么,而取决于全案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他做了什么....  

8:暴力犯罪的现场,一般都是要勘踏的,这会让刑事辩护律师体会一下现场的位置感--场所、物品、人员的位置感,这种位置感将会对进一步审查、判断、运用全案刑事证据,带来一定的启示;当然,如果能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线索就更好。 

    9:刑事辩护的目的,是说服。说服的过程是:让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听得进去、听得明白、听着信服,并最终说服刑事案件办案人员把辩护观点写入司法文书。所以,辩护语言的特点简洁和有力。 

    10:刑事辩护语言的特点简洁和有力。简洁是指,能用一个字说明的,绝不用两个字;能用一句话说明白的,绝不用两句话;能用短句说明白的,绝不用长句、复句。有力主要是指证据与法律的组织辩护观点明确、辩护逻辑清晰,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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