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山东省多等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2011-12-30 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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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年3月11日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
n n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元;
Ct――伤残赔偿总额, 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n Ih+∑Ia,i≤100% i=1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设伤残有多处,举例有三处,一处为六级伤残,一处为七级伤残,第三处为九级伤残,则六级伤残为H=50%,还有两处则适用求和公式即a1+a2。如有四处伤残,假设一处为五级伤残、一处为七级伤残、一处为八级伤残,还有一处为九级伤残,则H为60%,其余三处则适用求和公式即a1+
具体举例:
假设受害人伤三处,一处为一级伤残,另两处伤分别为二级和八级伤残,则H=100%,这时无需再考虑二级及八级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一处为二级伤残,则H=90%可再加上不超过10%的附加伤残赔偿指数。
关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公安部的所发文件仅给定了总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能超过10%,至于什么等级的伤残附加指数为多少,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如山东的规定是:按照评定最高的残疾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2-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案例说明:以山东省为例,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未满六十周岁为例
1、
Ct=19946×20万元,C1=70%,H=40%,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则C=19946×20万元×70%×(40%+2%+2%)=19946×20万元×70%×44%
2、
Ct=19946×20,C1=70%,H=80%,四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C=19946×20×(80%+10%)=19946×20×90%
3、
Ct=19946×20,C1=70%,H=90%,四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C=19946×20×70%×(90%+10%)=19946×20×70%×100%
4、
Ct=19946×20,C1=70%,H=100%,四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因为此处不再考虑伤残赔偿附加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