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从先行登记保存不是扣押说烟草专卖中的地方保护
(2011-12-20 14: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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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行登记保存不是扣押说烟草专卖中的地方保护
案情:某日,县烟草专卖局对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发现非渠道卷烟三条,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欲将卷烟带走,经营户不允许,与执法人员发生推搡,执法人员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案件以阻碍执行职务报治安管理处罚。对此案,公安局审核部门与派出所、烟草部门的观点发生分歧。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授予了烟草执法部门有先行登记保存的权力,但对无主的非法烟草制品才授予了扣押的权力。对后者很好理解,就是常规意义上的扣押,但对前者,即先行登记保存如何操作?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法条中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如何理解?综观该法,在烟草案件中,当事人应该理解为行政相对人,有关人员应该不包括烟草执法人员或烟草专卖局。为什么呢?如果将烟草局或烟草执法人员属于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那么,就混淆了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就将先行登记保存变成了扣押,这是与立法精神不符的。所以,在使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时,烟草部门不能将先行登记的烟草制品拿回执法单位及其控制地。
在谈此观点时,烟草部门提出了质疑,即不将烟草制品拿回,那么以后的行政处罚就不好执行了。其实,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时候,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很少授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权,而更多的是要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个审查过程,可能会不予执行,这是公平正义的需要,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为了图将来省事而超越法律授权。
法律规定对阻碍执行职务这一行为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是为了维护合法的执行职务的行为,而不是为了保护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烟草专卖局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名义实施本没有授权的扣押行为是违法的,经营户的推搡行为不是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该受到追究。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所谓非渠道卷烟就是不是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烟草专卖部门通过这条,通过行政许可限制了外地卷烟流入本地,因为当地烟草公司出于地方保护,不购进某些地方的卷烟,就没有这些卷烟卖给经营户,一旦发现有这些卷烟,就是非渠道卷烟了,就按规定处罚。这实际上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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