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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在静止的被保险车上检货意外触高压线受伤 是保

(2011-12-13 1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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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静止的被保险车上检货意外触高压线受伤

                  是保险事故还是意外事件?

日期:20111208

作者:记者 杜海英 通讯员 李新合

来源:山东法制报

 

  车辆在静止状态下,车上人员发生伤害,是属意外事件还是保险事故?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车上人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受伤者要求车辆投驾乘险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保险公司以司机不是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致伤,而是被高压电电击所致的意外事件,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孟健便一纸诉状将车主陈景升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车上触高压线受伤,是保险事故还是意外事件?

    2010年6月1日凌晨,孟健乘河北一辆重型半挂车进入沾化县顺发汽修厂,停车后孟健在车上检查货物及篷布时,不慎触及高压线路,被电击后从车上摔落,先后被送往沾化县人民医院等三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5万余元。经法医鉴定孟健因摔伤脾脏切除后伤残程度为八级。孟健是陈景升雇用的押车员,陈景升是车辆的产权人,事发时孟健受雇主陈景升的安排进厂修车。

    该重型半挂车在永安财险沧州公司投有驾驶人员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为 5万元,不计免赔。

    事后,孟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孟健是被高压电电击所致意外事件,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按保险合同约定,只有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副驾驶座上的人员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孟健系在静止货车斗上检查货物过程中,不慎被高压电电击后从车斗上摔下致伤,不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致伤,系意外事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法院运用不利解释定纷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孟健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主陈景升系孟健的雇主,孟健在工作过程中被电击后摔倒受伤致残,陈景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景升就其重型半挂车与永安财险沧州公司所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并未对何种情形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作出明确解释和界定。本案中,雇主陈景升投保的车辆是货车,而货车主经营的是营运业务。无论是投保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还是停车后的装货、卸货,以及装货后在车斗上检查货物,均系使用车辆行为,不能狭义地认为只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才属于使用车辆。根据《保险法》第30 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按照通常理解(广义理解),无论押运人员坐在副驾驶座上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双方或单方交通事故,还是押运人员(座上人员)在车斗上检查货物均属于使用车辆,保险公司所述的只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才算是使用车辆,是对使用车辆的狭隘理解,故保险公司所述的本案不是保险事故,而是意外事件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对孟健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足赔偿部分,由雇主陈景升赔偿。雇主赔偿后,如果供电线路离地面的垂直距离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雇主可向供电线路的所有者、管理者追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5万元内赔偿孟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万元,同时判决雇主陈景升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63477.9元。
    本报记者杜海英 通讯员 李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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