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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杀人致一死一伤,律师巧辩判无期

(2011-12-09 17: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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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致一死一伤,律师巧辩判无期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陈国江  赵寻

 

    2011 年5 月26 日2 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同事程某在杭州市西湖边散步,两人行至西湖圣塘景区马可波罗塑像边时,与酒后在此闲逛的马某、包某等四人相遇。因包某嫌程的手机播放的音乐不顺耳责骂程,随即被害人马某先用背包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即与包某、马某等四人发生冲突打斗,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马某、包某的胸部、腰部、腹部等处捅刺,致马某胸部遭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致包某左胸背部、左腰背部、右腹部遭锐器刺戳致轻伤。

 

    作案后被告人吴某某逃离现场回到杭州市某某饭店员工宿舍,将其在西湖边与人打架并用刀捅刺他人之事告知被告人刘某并向刘借钱逃跑,被告人刘某明知打架用刀捅人,仍借给人民币1200 元,并陪同乘出租车前往萧山区前同事陈某处,让陈提供住处暂避。被告人陈某明知打架用刀捅人,仍帮找旅馆安排住宿,次日又陪同去医院看脚伤,后又安排在其亲戚家藏匿,直至于同月28 日被抓获。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刘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陈国江、赵寻律师接受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吴某某,查阅案卷,研究案情的同时,积极联系、协调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谅解和赔偿事宜,经努力,最终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庭审中,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吴某某主观无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一时冲动之下失手将被害人马某刺死;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明显过错,及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家属积极筹款赔偿并取得马某家属的谅解等,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纠纷,互殴中持刀捅刺,致对方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案发起因上被害方首先无事生非,且先动手,杀人后让同事打110 电话和120 电话,以及被告人的家属与死者马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情况,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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