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处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2011-11-06 21: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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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的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例如:
* 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的总赔偿比例为:60%+5%+3%=68%
* 一个二级、一个三级和一个四级的总赔偿比例为:90%+9%+8%=100%(注意: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
* 一个一级、一个二级的总赔偿比例为:100%+10%=100%(注意: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也就是说:所有伤残的总赔偿比例不能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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