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转载]责令改正为处罚前置的常用法律规定
(2011-11-03 08: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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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转载]责令改正为处罚前置的常用法律规定作者:崇尚法治
[转载]责令改正为处罚前置的常用法律规定
1、《公司法》二P16: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10万罚款。【禁则:第七条第三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P60: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1万—10万罚款;【禁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款,未依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3万以下罚款【禁则:第三十七条章程备案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第四十二条 清算人员备案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执照备案】。
3、《合伙企业法》汇编P132: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5、《个人独资企业法》二P244: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以下罚款。【禁则:第十五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P252:
7、《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二P269:第六十六条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执照,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下罚款。【禁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九项,企业和经营单位不办注销登记的,限办,拒办的,处3000以下罚款。【禁则:第五十二条】
8、《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二P315: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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