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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2011-10-29 12: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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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ne☆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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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的基本法律:
        (1)、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2004年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等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国务院颁布2006年7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复函: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年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6.25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 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12.31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1.29
         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12.1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责任问题的解释2001.3.8
         ⑵、程序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70号令2004年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⑶、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3.29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4.2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1996.7.25
       精神病司法院鉴定暂行规定  1989.7.1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标准GB 18667-2002   2002.12.1
        (二)、诉讼主体(双方当事人)
         1、原告方:受害人、被抚养人、监护人
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没有上述人员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身份不明的流浪人员精神病人死亡或受伤则事故发生地的民政部门或救助站也可代位起诉。
        2、被告方:侵权人(包括共同侵权人)、赔偿义务人(雇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遗产继承人、保险公司)。其中赔偿责任主体情况复杂,应特别加以注意:
        ⑴、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驾驶人员所在单位为被告;驾驶人员驾驶单位车辆在非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驾驶人员及其所属单位为共同被告;
        ⑵、受人委派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车辆所有人就是委派人的以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委派人不是车辆所有人的,以车辆所有人和委派人为共同被告;
        ⑶、承包车辆,承包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承包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
        ⑷、租赁车辆,承租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承租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承租人为被告;
        ⑸、借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借用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借用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借用人为被告;出租或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出租人或出借人有过错,应将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借人与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⑹、连环购车未办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但以下几种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买卖报废车辆的;买卖年检不合格车辆或未经年检车辆的;其他应由名义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的
        ⑺、事故车辆属于个人合伙把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时,如个人合伙起有字号,应当将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列为被告;个人合伙未起字号的,应当将全体合伙人列为被告;
        ⑻、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应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于2001年11月8日以(2001)民一他字第23号给湖北省高院的复函中明确为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⑼、车辆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除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  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⑽、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驾驶的,如果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过错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责任。
        ⑾、被盗抢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提供被盗抢的相关证明。
        ⑿、负在赔偿责任的一方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⒀、保险公司:承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此处是指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列为被告,但保险公司已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了事故抢救费用或事故发生后已向受害第三人直接赔偿了的除外。
       (三)、受诉法院:按普通管辖由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按级别管辖则诉讼标的超过一定数额及影响重大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或省高院受理。
        (四)、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按民法通则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康复或后继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其它合理的费用。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及农村人口的不同类别,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人均收入、生活费支出等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分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反道交法的行为即应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等四个档次,划分依据是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及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目前国家对违章行为系主要过错或一般过错无统一的标准,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宽,有些责任认定有失公正。(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试行)》,将各种违章行为都细化到具体的标准之中,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按具体标准对号入座,有无责任及主次责任一目了然,公平规范,杜绝了暗箱操作。)
        2、赔偿责任:应遵循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按过错程度或公平责任来划分事故赔偿责任,再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⑴、责任机动车之间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即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总额后先由交强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如未投保交强险则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后由未依法投保的责任人按保险责任限额先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部分现按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比例。一方全部责任的赔偿100%;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在51%~49%之间承担,同等责任各承担50%损失。(这种划分比例过于宽泛,不便于操作,争讼的空间幅度大,不便于提高效率及及时快速调解赔偿纠纷。针对这一问题,江苏省高院等制定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主次责任按70%、30%承担。)
        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武汉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行人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80~90%;负主要责任的,减轻60~70%;负同等责任的,减轻30~40%;负次要责任的,减轻20~30%。此规定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即使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的,也要给予适当赔偿,但不能因此而过分加重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及赔偿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08年2月1日以后中保协条款规定全国统一的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合计最高不超过112000元。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六)、诉讼举证、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一般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2、司法鉴定的效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有权面向社会承担司法鉴定职能的组织和人员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中介组织及专家人员,以上人员亦必须在核准登记的项目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具有上述执业许可资格的单位及人员作出的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诉前当事人可委托交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人体伤残鉴定;诉中则需向法庭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办理鉴定事宜。未尽法定程序组织鉴定的鉴定结论如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时则应重新鉴定。
        3、医疗费的合理性、事故与伤病治疗之间的因果关系、用药、器具是否合理等,有无未经经治医院同意擅自转院或自行购药等,此项一般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须提起司法鉴定。
        4、误工费、护理费证明、出具证明单位是否适格、有无工资单等相关证明相佐、是否证明减少了收入。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误工费、护理费等设置了限额,即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无此限定,实务中出现了误工费、护理费畸高的现象,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属立法疏漏。
        5、证明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性、是否需配用器具、是否普通型器具,有无超标准配置的情况。
        6、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及身份关系。对上辈被抚养人应查明与赔偿权利人是否有抚养关系,如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或后母则不应承担赡养责任;对下辈子女应查明是否亲子关系,如系继子女则应考虑其亲生父母对其有无承担抚养责任。如已承担抚养责任,则应考虑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7、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应提供必要的证据,如暂住证,派出所或社区的居住证明、租房证明、营业执照、工商税发票、小孩读书学费收据、工资单等。
        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按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
         8、选择受诉法院,在侵权行为地、被告人住所地中选择其中城镇居民收入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高的作为起诉法院,如果本人居住地收入高于侵权行为地、被告人居住地的则可举证要求按本人居住地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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