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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的基本法律:
(1)、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2004年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等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国务院颁布2006年7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复函: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年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6.25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
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12.31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1.29
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12.1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责任问题的解释2001.3.8
⑵、程序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70号令2004年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⑶、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3.29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4.2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1996.7.25
精神病司法院鉴定暂行规定 1989.7.1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标准GB 18667-2002
2002.12.1
(二)、诉讼主体(双方当事人)
1、原告方:受害人、被抚养人、监护人
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没有上述人员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身份不明的流浪人员精神病人死亡或受伤则事故发生地的民政部门或救助站也可代位起诉。
2、被告方:侵权人(包括共同侵权人)、赔偿义务人(雇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遗产继承人、保险公司)。其中赔偿责任主体情况复杂,应特别加以注意:
⑴、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驾驶人员所在单位为被告;驾驶人员驾驶单位车辆在非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驾驶人员及其所属单位为共同被告;
⑵、受人委派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车辆所有人就是委派人的以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委派人不是车辆所有人的,以车辆所有人和委派人为共同被告;
⑶、承包车辆,承包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承包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
⑷、租赁车辆,承租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承租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承租人为被告;
⑸、借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借用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借用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借用人为被告;出租或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出租人或出借人有过错,应将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借人与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⑹、连环购车未办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但以下几种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买卖报废车辆的;买卖年检不合格车辆或未经年检车辆的;其他应由名义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