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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对职工的罚款扣款

(2011-10-29 11: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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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是底线

    小王前来本报投诉说,她在一家商场工作,商场规定,不穿工作服,扣款1000元。有一次,小王上班迟到了,来不及更换衣服,便穿着便服进入商场工作。不巧的是,她的这一情形,又恰恰被领导看到。领导不仅要她写检讨书,还从她当月工资中扣掉了1000元。小王说,她违犯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对她做出处理,她无话可说。但她一个月才挣2000元,一下子扣掉了1000元,让她如何生活?更何况,企业能否对违纪职工扣款处理?

    记者认为,企业规章制度中,对违纪职工进行扣款处理,其规章制度的施行,只要符合国家规定,企业行使行政管理权,当然是可以的。问题在于,企业设置的扣款比例,也要与职工的违纪行为相吻合。拿小王来说,其偶尔一次上班迟到,企业应该以教育为主,扣款处理为辅。而这家企业却施以“重刑”,显然不妥。

    作为企业来说,更加应该注意的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小王所在商场的做法显然与上述规定不符。

    经过说服,这场商场修订了规章制度,并取消了对小王的扣款处理。

    制度未规定不能乱扣

    “企业如果规定了,我当然不会违纪。但企业既然没有规定,怎么可以违纪的名义,扣我的工资呢?”大呼“想不通”前来本报投诉的小李告诉记者:她在一家地产企业做财务。

    前段时间,企业开发的一个新楼盘基本销掉了,闲着没事,她就在上班时间磕起了瓜子。哪知,老板恰好陪一位大客户前来谈生意,见此情形,脸色大变。送走客户后,老板说她破坏了企业高档、高雅的形象,让他坍了台,所以,他要扣小李300元的当月奖金。

    小李当即提出申辩。老板说,第一、规章制度虽然没有上班嗑瓜子扣款这一说,但是,规章制度中却有职工不能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所以,对小李的违纪扣款有效。第二、由于是他亲眼所见,小李无需申辩。

    记者认为,真如小李所说,这位老板的做法是欠妥的。第一、企业规章制度虽然规定不能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但哪些事属于有损企业形象的,哪些事不属于此范围?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怎能认定小李上班嗑瓜子就违纪了呢?第二、虽然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但是,企业处理职工,职工应该拥有申辩的权利。何况,职工的申辩,也是弄清事实的过程,企业怎能剥夺职工的申辩权呢?显然,这位老板有滥用职权之嫌。

    当然,记者必须提醒职工的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违纪行为,一些社会公认的常识性的违纪行为,比如,公物私用、旷工、醉酒上班等,如果没有写进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企业照样可以处理职工。因此,对职工来说,检点自己的行为,远离违纪,不要自找麻烦和烦恼,也是一种自律行为。

   企业无权罚款

    小张在一家地板制造厂工作,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一条规定,损坏工具,由职工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还可视情况罚款。

    前不久,小张在制作模具时,不慎损坏了机械,老板不仅让他个人承担机械修理费,还罚款200元。小张不服,来到本报投诉。

    小张的投诉,事实上提出了两个问题。问题之一,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工具损坏,用人单位有权让职工全额赔偿吗?记者认为,企业把工具损坏的责任全部算在职工的身上,是毫无道理的,也是一种转嫁生产成本的恶劣行为。众所周知,任何一个生产过程,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损耗。这种损耗,有的是物品的自身老化,有的是使用日久自然损坏。

    但不管那种原因,这都是属于正常范围以内,理应由企业承担修理或更换,怎么可以让职工赔偿呢?

    当然,如果是职工故意损坏生产用品,企业要求赔偿,也是合理的。

    问题之二,企业有权罚款吗?作为用人单位,企业不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当然没有权力行使罚款权。更何况,企业罚款以后,如何出具罚款发票?

    因此,记者认为,小张所服务的企业,其老板的做法存在问题,需要立即纠正。

                                  扣款处理要走程序

    在不少投诉中,职工诟病最多的,还是企业扣款处理未走程序,而最终引发劳动争议的,也多是这一类投诉。

    小周反映的,就是典型案例。小周在一家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员,由于技术不错,不少企业请他帮忙,小周也乐得利用业余时间捞外快。

    时间一长,小周在外捞外快的事情难免传到老板的耳朵中,企业经过一番调查,认定小周严重违犯了劳动纪律,给他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时,还作出了扣1个月工资的决定。

    小周不服,认为,企业从未告知他不能利用业余时间给他人设计或提供有偿服务,如今既要赶他走人还要扣他工资,错在企业。企业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是有的,只是小周没有好好阅读。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记者当起了“调解员”。经过了解情况,记者发现,企业确存在瑕疵。按企业的说法,他们的规章制度是2008年由人力资源部制订的。制订后,一直放在人力资源部,职工可以随时查阅。所以,他们的做法没有错。但记者认为,规章制度等,都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必须经过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才能施行。这家设计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没有走这一程序,其有效性值得商榷。

    规章制度制订后,通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表决,是否就可立即执行呢?当然可以。但如果企业做的再细致一点,人性化一点,还应该在企业醒目之处公示一段时间,或印刷成文,发放给每一位职工,这个时候再施行,显然职工更容易接受。

    当然,小周在外从事有偿服务,企业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禁止,国家也无此规定,企业以此理由解除他的劳动关系并作扣款处理,有失公允。

    在此,记者必须提醒用人单位,虽然2008年1月1日前,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无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但向每个职工公示这一必经程序,仍然是要走的。如果企业未经过此程序而处理职工,属于未尽告知义务,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2008年1月1日前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该日期以后进行修订,修订部分仍然要经过公示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深圳劳动法律师部分来源互联网热线:0755  3312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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