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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申花“欠薪门” 阴阳合同如何认定?[案例评析]

(2011-10-26 13: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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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花“欠薪门” 阴阳合同如何认定?
/洪桂彬


 【案件回放】 200911月,孙吉等四名队员发现被欠薪,随后向申花提出交涉,四名队员称,2008年申花联城合并之后,实行阴阳合同,他们手中除了有一份与申花签订的月薪在1万元上下的虚假合同之外,还有一份真实工作合同,是与申花投资人控制的香港U.CITY公司签署,其中孙吉年薪约100万,杜威年薪190万,郜林年薪130万,但这份合同被申花以需要加盖公章等理由收回,球员手中始终没有正本。由于2008年签署的阴阳合同得以兑现,所以2009年签订新合同时,大家并没有料到会出现后来的纠纷。这也为后来的薪资纠纷埋下了导火索。当时在仲裁合议庭上,孙吉的委托律师徐青出示了申花从2002年到2007年与孙吉签订的工作合同和工资账单,证明他年收入在98万到130万之间,不可能在2009年接受一份月薪1.32万的工作合同。

  针对孙吉代理律师提交的证据,申花方面并不承认与孙吉签订过阴阳合同,随后拿出一份高薪合同的复印件,以盖章者系香港企业为名,要求孙吉向U.CITY公司追讨欠薪。但是孙吉认为这份合同与之前自己签字的合同内容并不一致,要求对方提供合同原件,申花方面则表示无法提供。综合各方面情况,仲裁委员会最终确定,申花有义务支付球员工资,结合孙吉2009年联赛的出场次数以及申花联赛排名,裁决申花应支付孙吉85%的训练津贴以及出场费,合计 74.8万元。不过对于劳动仲裁部门所作出的仲裁决定,申花方面并不接受,随后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上诉。


   915日下午,浦东法院惠南法庭三楼,本案正式进入到司法程序,并开始第一次过堂。在此次过堂过程中,双方都补充了一些新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是之前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所不曾提供过的,申花方面首先拿出了孙吉与香港公司U.CITY09年签署工作合同的原件,内容包括训练津贴、出场费等相关收入决定,根据这份合同原件,申花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本方承认并支付的只是之前一份劳动合同,而孙吉与香港公司签订的属于商业代言合同,与申花俱乐部无关,要追讨必须得去问U.CITY公司。

  另外申花方面代表律师还认为,孙吉已经签署了转会协议,并且转会成功,按照中国足协相关规定,就应当认定已经不存在劳动纠纷。对于以上两点,孙吉的代表律师徐青并不认可,徐青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表示,如果说离开原单位就不存在劳动争议,那还需要成立劳动仲裁机构干什么?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劳动纠纷都是劳动者离开原来工作单位之后才提出仲裁的。不仅如此,徐青认为孙吉在转会完成之前已经开始讨薪,无论转会前还是转会后,孙吉一直在各个场合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谈到孙吉应得收入是否是商业收入的问题,孙吉律师徐青并不同意申花方面的说法:我们认为球员收入不存在这样的区分,全部收入就是你踢球的收入,并且孙吉为申花踢球,就应该由申花来支付所有劳动报酬。



  相对于申花,徐青也在法庭上出示了孙吉与申花2002年至2007年期间签署的合同和工资账单,证明他每年总收入在98-130万元之间。另外徐青律师还提供了3份新的额录音证据。录音中与孙吉对话的吕某表示,签两份阴阳合同是为了避税;承认欠薪,但要孙吉开媒体发布会承认申花没有拖欠年薪,可以把写好年薪的合同给孙吉。律师还出具了经过公证的申花队官网文章,提到吕某为申花人力资源主管。不过对于这些证据,申花方面表示,无法证明录音的真实性并否认吕某为申花的人事主管。


  

   【争议焦点】:

    申花方面认为,孙吉主张100万的年薪应当向香港U.CITY公司主张,申花与孙吉之间并未约定100万年薪,故孙吉之主张没有合同依据。而孙吉代理律师则主张,孙吉与申花之间存有阴阳合同,且此前的阴阳合同约定的报酬均已兑现,故申花提供的合同原件虽为U.CITY公司的盖章,但不能否认申花拖欠工资的事实。

 

   【专家评析】

    根据现有证据,孙吉此前的工资约定存在关联公司即香港U.CITY公司约定“阴阳合同”的事实,且该部分公司是以香港U.CITY公司名义发放。孙吉与申花建立劳动关系,为申花提供劳动,按理应由申花公司与孙吉约定并支付全部劳动报酬,但香港公司同时却与孙吉约定并支付报酬。

    而香港U.CITY公司系受申花公司投资人的直接控制,两家公司系关联企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故申花公司应当完全清楚香港U.CITY公司为何与孙吉约定工资。孙吉作为劳动者,已经穷尽自己之所能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申花存在劳动关系,存在香港U.CITY公司支付工资以及存有阴阳合同的事实(录音、官网公证资料)。基与申花和香港U.CITY公司的特殊关系,其有理由相信香港U.CITY公司约定的年薪是基于其向申花俱乐部提供劳动而获得对价的一部分。

    如果申花认为孙吉额外为香港U.CITY公司工作而获得工资,而基于两家公司的特殊关系,申花公司应当完全有能力就此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但申花公司未予举证。因此,法院应采信孙吉的主张。(文/洪桂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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