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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通事故诉讼技巧(二):赔偿主体的确定

(2011-10-25 13: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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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介绍交通事故诉讼技巧(二):赔偿主体的确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事故的赔偿主体?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顺利的索赔。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可以成为事故的赔偿主体呢?本律师就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几种情况,归纳如下:

 

    (一)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的情况下,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因租用、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5、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6、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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