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纷争法院驳回起诉
【案情】
2002年7月2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02)雷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至此,一起因未经批准建房引发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告结。
原告石继全,系雷波县锦城镇城南村村民。被告陈泽忠家与石继全家仅一墙之隔。2001年10月,石继全拆除土墙旧房建砖混结构楼房。2002年3月,房屋建设接近尾声,石继全认为陈泽忠占用了自己的宅基地,一纸诉状递到了人民法院。诉称相邻陈泽忠与其协商,在石新房西侧暂留1.2米做临时通道,但被告不断挤占,已达到1.8米。请求法庭判令被告退出侵占的宅基地。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石继全建房未经城建局、国土局批准。2002年4月,雷波县人民政府就石继全宅基地使用权证做出重新确权变更,确认石继全房东侧与县医院相邻处为公共通道。后石继全又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02年6月20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原告石继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拆旧建新,且将雷府函(2002)3号文确认的石继全房东侧的公共过道占用修建,引起土地使用权关系纠纷的发生。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遂驳回了石继全的起诉。
【评析】
本案是—起违规建房后,相邻之间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建房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内建房的,还须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核查取得许可证后,才能申办开工手续。完备上列审批证件后,方能进行建设。否则,那就是违法建筑。对违规建筑的分别由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前述案例,当事人石继全尽管是拆旧建新,但没有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自当属于违规建筑。而且就宅基地使用权,县人民政府做出了重新确权,这一行政行为又正处于复议之中。所以,原告起诉的争议,尚达不到受案条件,即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本案不能进行实体审理,故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