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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代理词(劳动争议,变更工作岗位,降薪)

(2011-10-23 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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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杨××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被告擅自变更原告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

律规定

案涉合同 20101030生效。劳动合同中尽管没有明确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但根据劳动合同中的推定条款,原告的工作岗位是订立案涉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工作岗位即合成皮营业处内销营业主办岗位。

但被告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不久,就变更原告的工作岗位,先从原来的内销营业主办岗位变更为内销营业员的岗位,然后再变更到合成皮厂一线工人岗位。

被告辩称,从内销营业主办岗位变为内销营业员岗位是职务变动、不是工作岗位的变动,这完全是错误的。因为,不同的职务对应着不同的工作内容。职务不同,岗位显然不同。

被告又将把原告调到合成皮厂一线,说成是培训。庭审充分表明,培训是假,变更工作岗位是真。目的是让原告做与自身专业特长无关的工作,增加原告劳动强度,从而达到打击原告,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     被告擅自降低原告的工资标准是违法的

庭审已经查明被告降低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辩称的因为降低职务从而降低工资的说法不能成立。首先,前面已经说明被告变更原告职务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是违法的。其次,被告对原告的工资降低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规章制度依据、没有劳动合同依据。被告的做法完全是违法的。

三、     被告没有依法给原告发放各类加班加点工资

1、计算标准不合法

庭审已经查明,被告计发加班加点工资依据的工资基数是本薪、效率奖金和伙食补贴三项之和,剔除了职务津贴等其他项目的工资。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规章制度依据和劳动合同依据。

尽管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所谓的证据材料,但这些证据材料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都存在的严重问题。

首先,双休日八小时之外的加点和国定假八小时之外的加点。没有涉及到其他各种类型的加班和加点。

其次,“工会的回函”否定了“公布函”和“请示函”的真实性。再次,该组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不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最后,这种做明显违法。

2、双休日出差不计加班工资不合法

原告出差做的是联络客户、与客户洽谈等工作,工作特点决定了双休日需要工作,这也是被告单位的要求。在出差资料中的营业活动报告能够印证双休日工作的事实。

原告双休日的工作依法应当认定为加班,但被告没有给原告发放加班工资,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四、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被告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原告以此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五、被告应当及时为原告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并支付拖延办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原告已于2011228向被告寄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但被告一直不予办理。这种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被告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被告按照每拖延一个月支付原告相当于当地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得到支持!

               代理人: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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