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乘客因出租车发生事故而受伤上海出租车公司被判决赔偿
2009年7月中旬,王女士乘坐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在到达目的地时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相撞,乘客王女士因没有带安全带而受重伤,对此次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交警队认定小货车驾驶员为全部责任。王女士经诊断为多发性点状脑损伤又出现右侧面瘫,遗留颅脑损伤后综合征。经东方医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女士因本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可酌情予以伤后休息5个月、护理1个月、营养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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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认为乘客乘坐被告出租车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但公司未将自己安全送到目的地。故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律师费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出租车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王女士确系其出租车上的乘客,但其驾驶员在本事故中无过错。其对赔偿数额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于律师费则不同意赔偿。
王女士乘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王女士乘坐巴士公司的出租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事件,公司尽管对事故不负责任,但仍因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月24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出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乘客王女士各类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在运送王女士路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虽公司方对本起交通事故不负责任,但基于万女士选择的诉因系合同违约,故巴士公司应当对由此而造成损失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以巴士公司合同违约主张权利,其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无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本文由上海交通律师根据实际发生案例编写,法律咨询热线:152 2155 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