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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混合过错中原被告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1-09-25 15: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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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混合过错中原被告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01年7月10日上午,刘某夫妇二人到本区城关镇南副食品店门前经营冷饮,李某夫妇二人也在此处卖水果。李某夫妇认为刘某侵占了他们的地方,双方发生口角,然后相互谩骂并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刘某摔伤,后李某夫妇离开。刘某所受损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腰背部软组织损伤,该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后,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治安拘留的行政管理处罚。刘某为治疗,自2001年7月19日至25日住院六天,支付住院费、门诊费共计2100.78元;法医鉴定费200元。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0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误工费480元、护理费120元、交通费30元、法医鉴定费200元、冰箱损失费270元,共计3290.78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在审理过程中,刘某自愿放弃了赔偿交通费、冰箱损失费的要求。

    法律评析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经营地点相邻,因经营事宜产生纠纷后,应平等协商或者由有关部门解决。被告未采取合法途径,与原告相互谩骂并发生争执,致原告损伤,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辩称原告部分医疗费与受伤无关,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纳。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认为本案被告并没有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是承担了大部分的民事责任。这是由于该损害的发生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免除了部分侵权人的责任。

    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过失相抵的内容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其减轻责任的依据,是受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以及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实际上是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应由自己承担,不应由加害人负责。

    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示

    在适用混合过错原则处理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会因自己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受损害的程度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故不要认为事出有因或者自己占据证据主动地位就放任损失的扩大,否则自己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本文由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谢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热线:152 2155 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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