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员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否表明劳动关系解除
(2011-09-25 15: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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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金某于2003年3月受聘于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于今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8月,房地产公司向金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金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字。此后,金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
律师说法:
一、金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金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3月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方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金某继续在房地产公司工作,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存在。
金某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并随后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说明当事人双方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这并不表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金某在通知书上签字时就已经解除。在通知书上签字实际意义是表明金某已经收到了单位下发的通知。按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求职登记的凭证。”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存在。在本案中,金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过程中患病,由于双方当事人还没有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金某仍然属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患病。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正在接受医疗职工的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医疗期”,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解释,“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法律法规之所以对医疗期作出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为劳动者在患病时期提供物质保障,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即使是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患病,合同到期时仍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金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关系延缓至医疗期满并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