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日常监管中适时引入约谈机制的问题
(2011-09-15 1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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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约谈机制是指工商机关召集相关市场主体,以沟通交流、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等方式,针对市场主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明、劝诫、建议,并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强制性特点,约谈是柔性措施,有利于减轻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易于被接受。因此,在日常监管中适时引入约谈机制对于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自律具有积极作用。
引入约谈机制的积极作用
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硬性的监管模式易引发行政相对人与工商机关的正面对抗,通过约谈可以帮助工商机关全面剖析问题,有利于减轻行政相对人对工商机关日常监管的抵触情绪,促使其自觉整改,规范经营。引入约谈机制有助于工商监管模式由传统的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服务)转变。
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约谈一般是在不干预、不中断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将相关信息传递给企业。因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督促企业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有利于实现以预防为主的市场监管目标。
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推行约谈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劝诫、指导等方式,促使市场主体自觉整改,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这样,减轻工商机关的监管压力,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
约谈的主要内容
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约谈对象存在的涉嫌违法情况及问题;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了解其思想认识;与约谈对象共同分析存在问题的内外部原因,并形成共识;与约谈对象商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及途径,指导其加强制度建设;督促约谈对象自觉整改。
约谈程序的启动标准
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况,即可启动约谈程序:出现商品质量问题的苗头,商品交易趋势违背正常市场规律;出现重大消费纠纷或群体性消费申(投)诉;市场主体有违法倾向,但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市场主体因出现涉嫌违法问题被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后,尚未主动改正;工商机关认为需要启动约谈程序的其他情形。
约谈机制的启动程序
约谈报批。为保证约谈工作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约谈应实行报批制度。启动集体约谈程序,应经所属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从监管、法制、市场、经检等科室抽调人员组成约谈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约谈召集、联系、组织、实施等工作。启动个别约谈程序,可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相关科室具体实施。
约谈告知。正式约谈前,应向约谈对象送达约谈通知书,确定约谈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可电话通知上述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告知约谈对象,给予其适当的准备时间。
约谈实施。具体包括下列程序:一是约谈双方介绍姓名、职务等情况;二是由主谈人宣布约谈开始;三是向约谈对象通报启动约谈程序的相关情况,并提出指导建议;四是提交与约谈有关的说明材料等;五是约谈对象就约谈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并提出整改设想及意见;六是约谈双方在约谈记录上签名确认。
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是明确约谈具有非强制性。在约谈过程中,如约谈对象明确表示不接受约谈,工商机关应立即中止约谈程序,并通知约谈对象中止约谈。同时,应启动市场主体风险防范监管程序,及时监督约谈对象的经营行为,最大限度降低违法风险。
二是建立健全约谈回访制度。为保证约谈结果及时落实,应建立完善约谈回访制度,对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查验。一般可在约谈后15日内开展回访。
三是及时做好约谈与监管两种程序的转换。应充分认识到约谈重在预防,但并不意味着放弃监管,如在约谈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已经存在违法行为,应立即中止约谈程序,依法转入监管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江苏省宿迁工商局宿豫分局 蒋淮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