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征地拆迁要首先确保当事人安全
(2011-09-15 1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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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征地拆迁要首先确保当事人安全作者:张震律师
征地拆迁要首先确保当事人安全
http://www.shxb.net [2011-9-10 10:40:03] 生活新报 进入论坛
最高法院紧急发文:
征地拆迁要首先确保当事人安全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酿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紧急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必须严格控制“先予执行”
《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提出,要严格审查强拆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严格控制“先予执行”判决。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恶性事件频发。《通知》提出,各级法院必须“严格审查强拆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不得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裁定准予执行。
《通知》要求,对强拆诉讼中“先予执行”,必须严格控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强拆申请,法院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已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法院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遇自杀等人身安全放首位
最高法院要求,“必须慎用强制拆迁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当事人若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拆迁方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通知》要求,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拆迁的案件,务必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
若在执行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维稳,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早在2011年5月6日已下发,但直至9月9日才对外全文公布。
解读
抵抗违法拆迁有法可依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张震律师表示,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屡发恶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5月6日下发过上述《通知》。这一《通知》发出后,各地执行效果不一,恶性拆迁事件仍有发生。最高法院昨天将《通知》公布,使该《通知》成为民众反对违法拆迁的重要武器。
张震律师说,在“强拆推进了城市化进程”的错误观念指引下,强拆被作为城市化和土地财政的利器,强制拆迁行为本身是一种违反法律违背宪法的野蛮行径,其合法性通常经不起司法审查。法院严把立案关、审查关,重点关注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强拆行为。
针对《通知》中必须严格控制“先予执行”的内容,张律师认为,《通知》保障了被拆迁人的诉权。张律师说,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在强制拆迁的案件中,“因情况紧急需要”被任意解释甚至滥用,该《通知》充分保障了拆迁案件当事人的诉权。
针对《通知》中的“加强协调、慎用强制手段”的内容,张律师说这一规定以协调为主,注重协调化解,优先保障人身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应该联合公安执法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律师坦言,拆迁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虽然法院是拆迁活动的执行者,但由法院单独执行难免力不从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法院应该联合公安机关等其他政府部门一起进行拆迁工作。单由最高法院一家出台通知,恐难以起到联动执法的效果。
代律师担忧,《通知》规定,因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严厉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这条规定很有可能成为部分别有用心的被拆迁人暴力抗法的借口,在被拆迁人暴力抗法时,可通过追究暴力抗法者妨碍公务的刑事责任等方式来适当约束被拆迁人的行为。
法院尴尬地位有望改变
律师们认为,《通知》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对各级法院受理和执行强制拆迁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从此,法院在强制拆迁工作中的尴尬地位有望改变。
停止强拆,可能会减慢城市化的速度,但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停止强拆,并非一道命令一个通知就能实现,本次《通知》主要针对法院系统内部,目的是为违法强拆设立一道司法审查的屏障。停止强拆需要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根据“不告不理”的被动处理案件的原则,法院在遏制强制拆迁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相互协调统一。 本报记者 熊波
《通知》摘要
1 各级法院必须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2 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3 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4 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5 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6 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
7 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8 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报、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http://www.shxb.net [2011-9-10 10:40:03] 生活新报 进入论坛
最高法院紧急发文:
征地拆迁要首先确保当事人安全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酿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紧急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必须严格控制“先予执行”
《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提出,要严格审查强拆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严格控制“先予执行”判决。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恶性事件频发。《通知》提出,各级法院必须“严格审查强拆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不得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裁定准予执行。
《通知》要求,对强拆诉讼中“先予执行”,必须严格控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强拆申请,法院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已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法院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遇自杀等人身安全放首位
最高法院要求,“必须慎用强制拆迁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当事人若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拆迁方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通知》要求,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拆迁的案件,务必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
若在执行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维稳,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早在2011年5月6日已下发,但直至9月9日才对外全文公布。
解读
抵抗违法拆迁有法可依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张震律师表示,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屡发恶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5月6日下发过上述《通知》。这一《通知》发出后,各地执行效果不一,恶性拆迁事件仍有发生。最高法院昨天将《通知》公布,使该《通知》成为民众反对违法拆迁的重要武器。
张震律师说,在“强拆推进了城市化进程”的错误观念指引下,强拆被作为城市化和土地财政的利器,强制拆迁行为本身是一种违反法律违背宪法的野蛮行径,其合法性通常经不起司法审查。法院严把立案关、审查关,重点关注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强拆行为。
针对《通知》中必须严格控制“先予执行”的内容,张律师认为,《通知》保障了被拆迁人的诉权。张律师说,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在强制拆迁的案件中,“因情况紧急需要”被任意解释甚至滥用,该《通知》充分保障了拆迁案件当事人的诉权。
针对《通知》中的“加强协调、慎用强制手段”的内容,张律师说这一规定以协调为主,注重协调化解,优先保障人身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应该联合公安执法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代晨律师坦言,拆迁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虽然法院是拆迁活动的执行者,但由法院单独执行难免力不从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通知》,法院应该联合公安机关等其他政府部门一起进行拆迁工作。单由最高法院一家出台通知,恐难以起到联动执法的效果。
代律师担忧,《通知》规定,因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严厉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这条规定很有可能成为部分别有用心的被拆迁人暴力抗法的借口,在被拆迁人暴力抗法时,可通过追究暴力抗法者妨碍公务的刑事责任等方式来适当约束被拆迁人的行为。
法院尴尬地位有望改变
律师们认为,《通知》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对各级法院受理和执行强制拆迁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从此,法院在强制拆迁工作中的尴尬地位有望改变。
停止强拆,可能会减慢城市化的速度,但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停止强拆,并非一道命令一个通知就能实现,本次《通知》主要针对法院系统内部,目的是为违法强拆设立一道司法审查的屏障。停止强拆需要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根据“不告不理”的被动处理案件的原则,法院在遏制强制拆迁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相互协调统一。 本报记者 熊波
《通知》摘要
1 各级法院必须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2 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3 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4 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5 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6 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
7 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8 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报、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