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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纪锋:代理词(驶离现场不应拒赔)

(2011-09-11 14: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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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后又驶回现场。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司机逃逸,拒赔。最后法院调解结案,保险公司理赔95%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南通××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经审理已经查明:201084日原告为自有的苏××××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0000元和41000元,并为两险种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081313时起至201181313时止。因此,原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二、     被告没有履行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又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

本案中,被告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当然也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被告援引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三、司机没有逃离现场。即使免责条款生效,对本案也不适用

保险条款规定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但该事故中,肇事司机××在发生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发后××驾车驶离现场又返回现场”,而不是逃离现场。刑事判决认定的也不是逃离现场。刑事判决书认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驶离后驶回现场,其明知同事报警而留滞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法院据此认定××的行为构成自首。如果××是逃离现场,人民法院就不可能认定其为自首。

事实上,逃离现场与驶离现场有本质的区别。从主观方面看,逃离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离开现场。而驶离虽然也有离开事故现场的事实,但离开事故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责任;从客观方面看,逃离现场就不可能驶回现场。本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在得知发生了事故后即驶回现场。另外,逃离一般会导致事故结果加重、责任无法认定等后果,而本案中并未有这样的结果产生。

由此可见,本案中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被告援引的免责条款即使生效,对本案原告也不适用。

四、被告应支付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200000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2800元。

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为207845.40元、车损为2800元。该事实有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潮民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书、受害方的收据和车辆修理发票等证据佐证。

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0000元、车损险保险金额41000元和已投保不计免赔的事实,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为200000元、车辆损失为2800元,两项合计202800元。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纪锋  律师

                            201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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