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公司改制实施逃债的法律问题
(2011-09-10 09: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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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企业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行为有:企业的变更、企业的撤销、新公司设立、企业资产的划分和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从理论上讲,企业公司化改制的法律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企业公司化改制不够规范,逃避债务。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提出债权人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保护债权的几点对策。
一、企业以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债权保护
二、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借企业改制之机,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悬空债务”,债权人的应对措施
四、企业改制时,发生公司合并,债权的维护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发生合并时,债权人不应消极等待,应积极主动地主张自己的债权,保护自己的债权。当债权人自接到公司合并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应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生合并,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务公司不合作,公司不得合并。实践中,将要合并的公司往往不顾法律的规定和债权人的要求,我行我素,置债权人的要求于一旁,使合并公司既成事实。被合并的公司或解散的公司登记注销,吸收合并的公司或新设公司登记注册。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找不到债务人。遇此情况,债权人应积极主张债权,切莫放弃自己的债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如果公司发生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合并,债权人应向吸收的公司主张债权;如果两个以上公司发生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设立新公司的,债权人应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
五、公司改制时,发生公司分立,债权的维护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了原企业的债务承担,但没有经过债权人认可,分立后各企业应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完连带责任的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各分立企业根据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债务。
六、保证人通过增资扩股,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