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农民在城镇交通事故死亡
(2011-09-09 17: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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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农民在城镇经商遭损害 请求按城镇标准赔偿获支持
被告是某厂的一名司机。2006年6月29日14时,被告黄某驾驶被告某饮料厂的桂A32611轻型厢式货车装载饮料运至横县陶圩镇,收货方是原告蒋某和受害人李某。受害人李某在引领被告黄某将货物送到指定仓库。卸货完毕后,被告黄某开车起步时车辆后溜,造成李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蒋某和受害人李某是夫妻关系,自1997年起在横县陶圩镇陶圩街从事个体商业经营,至事故发生时,原告蒋某和受害人李某一家长期定居在横县陶圩镇。原告蒋某等五人在这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78340元、丧葬费7728元、抚养(赡养)费29586.38元、误工费219.87元,合计215874.25元。被告某饮料厂已赔偿丧葬费7800元,尚应赔偿208074.25元。除此以外,原告蒋某等五人还认为,面对亲人突然离去的痛苦,整个家庭沉浸在无比悲痛之中,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原告蒋某等五人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7530元(不含已赔偿的丧葬费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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