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8) 流转应注意的事项
(2011-09-09 17: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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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转的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方式(32条)
2、流转的要求:书面形式;转让,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其他方式,
3、流转的登记:互换、转让,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采对抗主义(38条)
4、流转的适用:转包、出租原承包关系不变,
5、流转的对象:除互换外,没有对象限制;
附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方式)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流转登记)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流转适用)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流转适用)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流转适用)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