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法院能否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2011-08-24 10: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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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法院能否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
郑州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弟弟2008年在郑州一家工地干活时被砸,身上多处受伤,伤治疗好后,医生说我弟弟有可能构成伤残,建议我弟弟去作一个伤残鉴定。我弟弟就在郑州市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在河南省司法厅注册的)作了伤残鉴定。后因赔偿问题,我弟弟和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以及包工头达不成一致意见,我弟弟起诉到法院。该案件开庭时对方律师说我弟弟作的司法鉴定系单方委托,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申请法院重新鉴定。请问,我弟弟个人委托作的司法鉴定有效吗?对方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不会同意?
解答: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个人是可以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没有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或者法院等第三方委托才有效。只要所作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可以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要对方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该鉴定程序违法、内容不真实,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允许其作重新鉴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以上规定,你弟弟个人委托所作的鉴定只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人民法院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而且对方只要没有证据足以反驳该司法鉴定,对方申请重新鉴定一般不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