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人力资源经理、法务等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
(2011-08-24 09: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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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经理、法务等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基本上均是由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同劳动者签订。但是有一类人比如人力资源部经理,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谁,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类似的案件不断涌现,实践中该如何处理此类纠纷,亦形成了截然一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以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考虑到实践中签订劳动合同的的某些特殊情况以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支付惩罚性的双倍工资差额即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在这里,法律并未允许任何例外的情况出现,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符合法律的初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首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强制性规定,其初衷之一即是在用人单位的强势与劳动者的弱势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以使劳动者在产生纠纷时能够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些保障。事实上,法律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远远不能保护劳动者,实践中,虽然许多用人单位虽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经常是只签订一份留在公司,双方发生争议时劳动者仍然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虽然承认劳动关系,但其在上面书写日期等内容直接导致劳动者维权成本加大甚至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基本义务,不能仅因某些问题而大打折扣,否则就是对法律的背叛。法律就要有作为法律的基本信仰,否则人民的权益将无从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不应以劳动者(不论其是人力资源部经理或者法务人员等)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识程度来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及证据规则,不应当因实践中某类案件多发从而改变法律的适用,这不但不利于保护法律的尊严,更是难于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法律产生信仰,不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