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北京某物流公司与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协商约定,由物流公司利用自有冷藏车为生物制药公司运送生产出的生物制剂到昌平的冷库,每日一到两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每月底凭司机和库管签字的货运单结算,截至案发前已合作了近两年时间。2010年9月,在运送制剂过程中该物流公司车辆被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追尾,发生车损,经昌平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物流公司向张某索赔,但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和车损险范围内赔付了物流公司车辆修理费用,对因修理期内物流公司的营运损失以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赔,而张某个人也拒绝赔偿。物流公司在多次和张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找到博主要求起诉张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
通过分析案情及证据材料,博主发现:物流公司与生物制药公司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双方进行结算的货运单上也没有公章,仅有双方工作人员的个人签名,而通过联系签名的个人,都觉得打官司麻烦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造成诉讼中物流公司对营运损失的主张无法提供具备效力的证据。
博主通过详细调查,了解到物流公司事故车辆因属于特种车,已办理车辆营运证,而在税务机关收缴营业税时对物流公司所有营业车辆进行了登记,事故车辆的信息也包括在内且物流公司也都按时足额缴纳了税费,并能提供营业税发票。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物流公司事故车辆修理期间营运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博主建议直接依据营业税发票按营业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和缴纳数额及实际修理时间向肇事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该方案得到了物流公司的支持。
后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张某无法反驳物流公司计算间接损失的相关证据,法院审查后认定证据有效,要求赔偿的金额合理,支持了物流公司的诉求,判决张某承担物流公司的营运损失,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诉讼小结:
货运车辆往往在事故发生后因修理、停放、扣留等等原因造成车主的营运损失,如果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发生营运损失数额,则较有把握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没有充分证据的,保险公司又对营运损失拒赔的情形下,往往就会陷入死局,损失不会得到赔偿。所以,利用营业税条例规定税率计算损失,进而索赔,会对挽回损失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