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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的区别——从一个保姆事件说起

(2011-08-18 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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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个病人,大约50岁,终生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由于病重,需人照料,可是他每个月只有一千多元的收入,根本请不起保姆,而兄弟姐妹对于他也是形同陌路人。万般无奈之下,病人找到一个保姆,和她说,保姆负责照料他的生活,他没有工钱支付,但是他可以立下遗嘱,将来他离开后,他唯一的房产赠与保姆,保姆答应了。

    就这样,保姆一直照料他的生活,后来他来到了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来他过世后,唯一的房产赠与保姆,拿到遗嘱后,保姆也很安心的继续照料他的生活。

    最近,病人的病情恶化,估计活不了多久了,他的兄弟姐妹也来的勤快了,保姆发现他们在策划重新立遗嘱的事。

    这时,保姆急了,假如这个病人重新立了遗嘱,自己不是白白照顾了这个病人三年,连最基本的工钱都没有了吗?

    当接到这个保姆的咨询电话时,我想这又是一个因为对于法律的无知而引发的问题。

    其实,当初保姆与病人之间达成的应该是一个协议,一个遗赠抚养协议。病人并非是无条件遗赠,而保姆也并非是无条件照顾。双方之间达成的应该是一个相互享有权利、相互承担义务的一个遗赠抚养协议,但是他们心里想的是遗赠抚养协议,行动上却表现为通过遗嘱传达的单纯遗赠的意思表示。

    像这样的心口不一、言行不一的情况,现实中很多,本想朝南走,结果脚却走向了北方,当事人往往是在已经无可挽回的时候,才发现问题所在。

    由于病人当初立的是遗嘱,所以目前病人随时可以撤销或者修改遗嘱,从而使得保姆手中的遗嘱无效。

    而如果当初,病人和保姆之间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那么病人即使后来再立遗嘱,哪怕是公证遗嘱,都无法取代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有时候就是一个闪念而已,就使得整个事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博主注:本文仅仅就事论事,与敏感的遗产继承中的保姆话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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