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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费由败诉的被索赔方承担

(2011-08-17 16:44:44)
标签:

杂谈

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目前交通事故受害方在索赔时发生的律师费,由赔偿方支付。而且,该笔费用是必要、合理且必须已经发生的法院才会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你不请律师你不能获得该项补偿,等于为对方节省了费用。面对复杂、专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议你大胆聘请专业的律师帮你代理,既可以保障你的利益获得最大化,又省却很多时间和精力,既不用为专业的问题伤身费神,又不需要个人掏腰包支付律师费。何乐而不为呢?

附:
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高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摘要:
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未涉及的费用,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租用拐杖等康复工具的费用、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等,应如何处理?

  答: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如当事人请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的,可以从未发生交通事故前,当事人使用车辆是否必要、合理(如其是否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车辆的目的、车辆的用途、是否已支出租车费用等为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发生另行租车的损失。若当事人确需另行租车,且有租车事实,就其租车发生的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参照租赁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车辆的费用,赔偿的期间应等同或短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应从修理厂提取之日止的期间。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一、司法理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可以认为该条中的等费用三个字就可以成为判令败诉被告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判决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费,可以鼓励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遏制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二、司法实践
  2006沪二中民一(民)终1483号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书等均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律师费是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因侵权而引发诉讼原告的律师费用。
 
 200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31个问题的答复明确了人身侵权类的案件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可以得到赔偿;(2)并不是所有民事诉讼的律师费用都由败诉方负担,一般在侵权诉讼等类型案件中才可以考虑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3)律师费用的赔偿范围应当限定于必要的合理支出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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