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起实施
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靳丽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9日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
一、有趣的实施时间
戏谑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时间——“813”,“不要散”哦。也有网友跟着调侃,“8.13”,“不,要散”哦。
饶有兴致地梳理了一下现行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的通过及实施时间。具体如下:
现行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1981年1月1日实施。
婚姻法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2001年12月27日实施。
婚姻法解释(二)于2003年12月4日通过,2004年4月1日实施。
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通过,2011年8月13日实施。
二、极高的社会关注度
大家都很关心婚姻法,刚刚公布,律师、非律师均争相阅读。
一好友:“通读《婚法司解三》,试图弄公平讲清楚婚前婚后财产、亲子关系纠纷,像极继蜗居、非诚、裸婚等剧后的又一把炒婚火。19条犹如冷冰冰的19条分割线,告诉那些婚中人——结合之后仍存的界限在哪里。缺失信仰、缺失信任的婚配,即便再清晰条理,也不过一张又薄又脆的纸,只不过撕起来更加干净利落而已。”
我评:“想起前些天一个当事人拿着一个撕得粉碎后重新粘起的结婚证和几个房产证找我的情景来。想想婚姻法解释的任务主要是在撕碎结婚证时,保证干净利落地撕开房产证。”
三、主要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房产往往是离婚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十九条,主要针对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进行解释。
梳理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的条文,主要有如下七条:
(一)房产增值的处理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约定赠与的处理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购房的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房改购房的处理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七)婚内房产继承的处理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