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一特殊交通事故赔偿案未
(2011-08-12 16: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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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一特殊交通事故赔偿案未出生胎儿获赔抚育费
今年3月13日23时许,在合界高速公路200KM+900M处,原告李某的丈夫汪某驾驶一辆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追尾撞上同向行驶的被告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造成汪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太湖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汪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和汪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安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和刘某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婚孕胎儿抚育费、精神抚慰金及各种费用合计269963.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天安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天安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余额部分由被告刘某赔偿30%,即19367.13元。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婚孕胎儿抚育费问题,虽然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后且出生时为活体的,作为受害人汪某的子女,享有向被告追偿抚育费的权利。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可由被告刘某先行赔付,赔款暂由法院保管,待胎儿出生后且出生时为活体的,由原告李某领回赔款。否则,将赔偿款退回被告刘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