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父亲不幸车祸死亡“遗腹子
(2011-08-12 15: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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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父亲不幸车祸死亡“遗腹子”获得赔偿
去年5月10日,天津开发区东海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刘某驾车和周某驾驶河北牌照大货车相撞,造成刘某车上的乘车人陈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妻子、“遗腹子”和母亲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等责任方一并告上法庭。
审理中,被告方对事故情况并无异议,但对陈某扶养人的赔偿要求提出不同见解,认为陈母虽年近六旬,但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劳动能力并且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条件,因此,要求法院对陈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劳动能力,应指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并以劳动报酬为生活来源的能力,而非从事一般性日常家务活动的劳动能力。国家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5周岁,陈母现年59岁,是家庭妇女,无专业技能,其所在街道已出具了她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故陈母符合被扶养人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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