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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11年以前的工伤应否适用新工伤赔偿标准

(2011-08-09 16: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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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前的工伤应否适用新工伤赔偿标准

新《工伤保险条例》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无论在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上,还是在赔偿标准上,都更倾向保护工伤职工。新旧条例更迭之际,不可避免涉及新法的溯及力问题,也就是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工伤是不是适用新的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是不是适用新工伤赔偿标准?如:2010年发生的工伤死亡案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能否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只要在 2011年1月1日以前还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既要按照本决定规定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决定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的理解,也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发的国法秘函【2005】314号文(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法律溯及力的请示》的复函)保持一致。所以,2011年之前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按照新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法秘函〔2005〕314号

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闽政法函〔2005〕4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既包括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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