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 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呈现快速、高位增长态势。上海地区仅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受理案件就达8060起,比2007年增长208%。并且预计2009年全年受理案件数量将突破1万件。
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多数企业因为用工不规范而要承担责任,有的要支付双倍工资、有的要支付赔偿金,更有甚者要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对公司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有的企业因为要自己承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而无法再维系经营,只能宣告破产。
由此可见,公司企业的人事制度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而企业人事法律风险指的是由于企业在招工、用工、退工过程中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企业对劳动者需承担的劳动法上的法律责任的风险。企业要规避人事风险,应该从招工、用工、退工这三个环节一一规范。而企业用工是从招聘员工的开始,招聘阶段是否存在不合法操作直接会影响到企业后续的用工、辞工。而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该从哪些方面加以注意呢?本律师在代理20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出企业在招工方面会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可供企业人事部门参考:
一、员工基本信息是否属实对企业用工影响巨大
企业招聘员工是需要成本的,招聘成本有很多因素决定,但是如果对员工基本信息审查不严而存在非法用工的话,企业不仅会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而且对企业的声誉也是有影响。因此,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人员的背景进行严格审查。当然,不同的企业,对工作人员有不同的要求。但是从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企业调查员工基本信息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
1、年龄是否满16周岁。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童工指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在我国,劳动者的就业年龄最低要达到16周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首先是行政处罚,每招用并使用一个童工,按照每人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使用童工的过程中,致使童工伤亡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会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强迫童工劳动的情形,有可能要承担拐卖儿童罪或强迫劳动罪的刑事责任。
(2)学历、工作经历是否属实。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会对应聘员工有关于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对这些基本信息审查不严,会导致招用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虽然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学历或工作经历,存在欺诈的行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此一来,企业仍需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并且企业没有招聘到合适的人员,浪费招聘成本,得不偿失。因此,企业在招聘时应该严格审查应聘员工的学历等信息,可以要求应聘员工签订诚信承诺书,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属实,可以要求该应聘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3)是否与其他企业存在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双重劳动关系是不被承认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为防范这种风险,应该检查该应聘员工与先前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录用该员工。
(4)是否存在潜在疾病
实践中,很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很少要求员工提供身体状况的证明,也不会安排员工进行严格的体检。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才发现该员工先前存在疾病或者职业病。这样做的风险在于: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至少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的工资不得少于合同约定工资的70%,并且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医疗期满后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也是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该员工仍不能从事该调整后的工作的,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单位在入职前审查该应聘员工是否存在潜在疾病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企业来说,最好的防范措施就是要求拟招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资质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或由用人单位提前安排拟录用的员工进行统一的身体健康检查。
二、录用条件的设定
录用条件的设定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享有一项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那就是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录用条件设计的不好或者不够明确,用人单位使用此款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可能要双倍支付赔偿金。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理所当然的认为,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要想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应该预先在招聘过程中设定好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设计录用条件是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设定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要使录用条件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在法律层面上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要适用该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话,就必须在招聘时设计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确定具体明确的考核目标。如销售等容易量化指标的岗位,可以将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销售指标作为录用条件;财务统计等对准确度要求高的岗位,可以将低于一定比率的差错率作为录用条件;客服等有服务对象的岗位,可以将服务对象的一定比率的满意度作为录用条件。总之,录用条件的设计应该遵循可操作性、易考核性的原则,如果没有量化,用人单位很难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很难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来辞退不胜任工作的员工了。
2、录用条件应该事先告知劳动者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想自己的规章制度作为裁判的依据的,应该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不仅应该设计录用条件,而且应该将设计好的录用条件告知录用者。如果只是设计好录用条件而没有告知劳动者的话,是无济于事的。具体的告知方法有:招聘员工时明示,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签订劳动合同时发录用函告知,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在劳动合同中明示录用条件等。
总而言之,在整个招聘员工的过程中,企业要注意这些法律风险,并注意规避,最重要的是要为企业日后的招聘工作建立一套制度,遵照执行。
(小双编辑整理 转引自:http://www.66law.cn/channel/lawarticle/2009-09-26/461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