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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效)

(2011-07-19 11: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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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7年,洪春南(原告)和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房屋,共计43万多元。19975月份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后,原被告将合同送到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备案。原告使用该房屋。2002年,被告申请将该房屋的权属人登记为被告,该房屋登记情况为,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土地权属来源为划拨,房屋用途为办公。原告起诉称被告和原告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办理产权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一直使用房屋至今,原告在起诉前被告亦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权属证书,故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不服上诉,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因为该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故该房屋并非商品房,根据房地产管理法44条,商品房预售人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条件,本案被告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诉争房屋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同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双方进行登记,并不代表已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合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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