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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上海律师:受害者术后致残 再次索赔被拒

(2011-07-14 17: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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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手术后夹骨板断裂,医患双方签订协议,患者获赔2.5万元。可协议签订1年后,患者鉴定为九级伤残,能否再次主张赔偿?日前,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法院对该索赔案作出判决:不支持该患者的诉讼请求。

    2003年6月8日,王华(化名)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腿部受伤,入住樊城某医院接受治疗,医生为其做了手术。出院后,王华时常感到腿部疼痛,经医生检查,其左胫骨内固定物夹骨板断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04年4月26日,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补偿王华住院费、护理等费用2.5万元。协议规定,双方签字后,患者不再就此事提起任何民事诉求。

    一年后,王华走路一瘸一拐,深感不适,经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华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王华向医院再次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法庭上,王华称,自己受了蒙蔽,签订调解协议时,不知道会造成残疾,故请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的协议并判令医院支付其伤残补偿金等费用11万余元。

     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华入院做手术治疗,因植入内固定物断裂发生纠纷,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已达成赔偿协议。同时,根据司法中心鉴定结论分析,王华致残原因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有重大关系,内固定物断裂并非惟一原因。王华的诉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故不能支持王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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