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11〕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要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备案,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明材料。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项目建设完毕的证明、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完毕并达到使用条件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及有关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城市排水、供水、燃气、供热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办理;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物业质量保修金交纳证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供电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到市供电部门办理。
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相关各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放《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将取得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做为房屋交付使用的约定条款。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且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开发企业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交付使用,待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各县(市)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doc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规划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