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起诉时法定被赡养人达到退休年龄是否计赔赡养费?
(2011-07-11 16: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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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法定被赡养人达到退休年龄是否计赔赡养费?
默认分类 2011-01-16
23:08:09 阅读31 评论0
笔者认为,起诉时法定被赡养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条件的,应当计赔赡养费。
案件回顾:2007年10月25日受害人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陆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引起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大脑受重伤,经交警认定陆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经医院治疗留下严重智力残缺后遗症,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事发时王某的儿子刚满5岁,王某的母亲54岁、无业。王某于2008年10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损失等。法院在处理时就是否计赔赡养费问题有争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予支持。因为赡养费发生应从发生交通事故时计算,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害人的母亲未满55岁,尚有劳动能力,未达到要求赡养的条件。故其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法庭辩论结束前受害人的母亲已满55岁,赡养费应从此时计算,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时赡养费未发生,但正是因陆某的行为使受害人残疾今后永远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亦丧失了赡养母亲的能力。因此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造成损失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在计算时可以考虑20年减去事故时至达到法定年龄时的期间。
笔者也认为应当支持。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果被赡养人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就属于本条司法解释所指的“被扶养人”。但本条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应当从何时对被扶养人作出认定,也即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点来限制 “潜在的被扶养人”转化为“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本案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母亲未满55岁,尚有劳动能力,未达到要求赡养的条件,属于“潜在的被扶养人”。但在起诉时,受害人的母亲已满55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此时她已转化为“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都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向侵权人主张有关的赔偿费用,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换句话说,在一年诉讼时效之内,赔偿权利人可以随时地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有关权利。所以,在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只要“潜在的被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就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王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就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这里可能涉及一个权利滥用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可能故意拖延起诉时间,以使得某些诉讼请求的条件成就,争取更多地获得赔偿。然而我们再分析可以知道,诉讼请求是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某些诉讼请求还须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法是不会允许任何人突破法而任意妄为的,因此,赔偿权利人的上述做法最终还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是,实践中如何认定赔偿权利人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尚须进一步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