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办案手记一)
(2011-07-05 09: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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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我的一家法律顾问单位曾于2005年,为了开发大型厂房项目成立了项目A公司,在十栋厂房建设过程中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B公司未实际施工,而是由另外三人进行了实际施工,该厂房项目也早在2006年8月竣工。后因一名实际施工人C赌博欠债外逃,导致其欠下的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无人支付,先是上访,后引发系列诉讼案件!
后续发展:
2007、2008二年经政府多次协调未能就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达成协议,于是B公司已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为诉请,起诉A公司。
起诉要旨:
1.、A公司与B公司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A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经竣工,但A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
3、B公司仅就部分工程款(C拖欠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向A公司主张。
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详细了解了案情,发现:
1、A公司并未全额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是直接向三名实际施工人支付了工程款;
2、与三名实际施工人结算资料不完整;
答辩要旨:
1、A公司与B公司没有实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2、B公司并未实际施工,而是由三名案外人施工,B公司在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依据上述合同主张工程款;
3、A公司的工程款已经实际支付完毕。
庭审情况:
庭审中B公司感觉到对自己不利,于是改变诉讼策略,不再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而是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
应对策略:
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强调:
1、A公司与工人、材料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无支付款项义务;
2、B公司也无上述义务,但是B公司愿意支付是其处分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向A公司追偿无法律依据;
3、B公司未对上述支付款项尽到审查义务,且为实际支付,更无权向A公司追偿;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我们要求法庭收缴原告的非法所得。
要求法院对B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没收!
案件结果:
B公司撤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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