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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上海律师:车祸后私订协议 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

(2011-07-03 17: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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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中,深圳某运输公司因私自与第三方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导致“无过错损失补偿险”的赔偿金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2003年1月26日,在广东某地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 老妇骑自行车与行驶中的大货车相撞死亡,大货车也遭受严重损毁。责任认定:死者和司机负同等责任,双方各应承担损失的一半。事故发生后,司机自行支付了修理费,并于此后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调解。

    该大货车曾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无过错损失补偿险”等共计8个险种。在赔付死者家属,并自行支付了修理费等各种费用20余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私自与第三方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为由,拒绝赔偿“无过错损失补偿险”部分的赔偿金8万余元。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合同中“无过错损失险”条款约定,对未追回的损失,在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该部分损失,但前提条件是要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而在该案中,司机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调解,放弃了追偿权,因此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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