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准备及诉讼中的应
(2011-07-01 12: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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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同一工程有优先权,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建设价款可就标的拍卖款,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进行变卖的前提,承包人仍占有、支配工程。
(九)拒绝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十)拖欠工程款:应从验收后或约定付款期满之次日起算滞纳金。发包人拒绝,拖延验收的,应从约定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未约定验收期的,以工程竣工:日或施工人要求发包人验收期满次日起算滞纳金。
七、执行线索查寻及执行新动向
作为建筑企业的法律顾问,应抛弃律师重审判,轻执行的工作风格。应当对案件的全情予以通盘考虑,及时收集财产线索。
(一)执行线索查找。].工商资料。我们可到工商主管部门查阅、复制对方当事人工商登记资料。尤其应侧重于其财务报表真实性分析及银行开户情况的分析。当然在查询工商资料前,应了解各工商局之间的内部分工。2.房地产资料。我们可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获知对方当事房产登记的具体资料。3.人民银行。通过人行可以查询相关单位的基本结算户,及已备案的非基本结算户开户情况。知道开户银行及账号后,便可对之申请保金措施。
(二)执行新动向。传统执行措施多集中为查封基本结算户,查封拍卖不动产、动产,具有局限性。如基本结算户是否有足额资金具一定偶然性;拍卖资产时间长手续烦。现司法实践中正不断完善执行措施。如查封被执行人交纳水费、电费的专用账户,及储税专柜款项。在法学理论上这也是行得通的,被执行人将款项打入储税账户,在地税局未划走该款项之前,其所有权仍属被执行人所有,仍属可执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