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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准备及诉讼中的应

(2011-07-01 12: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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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确认;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六)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七)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八)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三、诉讼请求的确立与法院主管管辖

(—)诉讼请求确立的基础是合同价款。而不同价款方式约定,导致最终诉讼请求不同。合同价款方式有固定价格,可调整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

在工程总造价巳定,对方陆续交付部分工程款情况下。若我们缺少对方实欠工程款的证据.可以以总造价为标的起诉之。庭审叫被告为了减轻自己民事责任,必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具已付工程款,最终法院会按双方证据综合裁判。

(二)基于施工企业被动交易地位,现行立法对施工企业权益保护有所加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厂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价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最高院作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根据该批复规定,施工企业行驶优先受偿权期限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起算只有6个月,而行使该权利往往通过法院实现。因而施工企业在确认诉请时,特别应加卜一条“请求判令原告享有对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三)级别管辖变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但实际操作中,仍可灵活变通。可通过虎增标的额以提高级别管辖;也可以分解标的,立案后再追加请求的方案将原本由中院管辖案件交由基层法院管辖。

四、调解策略

调解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妥协、让步。作为原告人最担心的是,原告人在利益上作出币大让步后,被告人又不履行和解协议,致使原告人已放弃的诉请无法恢复。《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相应规定给我们带来了一定启发。若被告当前无法足额清偿,但之后就可能有设备变卖款,拆迁补助款和保险赔款等未来现金流入。可考虑分期归还方案:在制定方案时我们可巧妙地设计附条件成就条款。第一期付款既要体现我方柞出重大让步,又要让被告实际上无法完全履行,追加一句话:“若一期不履行,原告可全额申请执行”。这就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体现。

也有这样一种情况,被告在较长时间内无可供履行财产,而又愿意和解,为表诚意,我方必须让一步。一般而言,调解协议多是这样表述:“被告欠原告本金x元.利息Y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Y元;而本金x元应在x年x月x日前付清”,如此写法可能导致在被告不完全履行协议时,利息请求无法恢复。故我方应调整调解协议的书写顺序。“被告欠原告本金X元,利息Y元;其中本金X元由被告X年X月X日之前付清;若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原告自愿放弃利息Y元。”

五、合同效力确定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合同纠纷时,往往通过合同效力确认,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来引导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一)一般合同生效条件:行为人具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而建设工程合同还应满足下列条件:行为人具相应的缔约能力;符合基建程序。

索文海

QQ644954732 MSNsea-older@hotmail.com

TEL:1821041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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