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婚前债务会因双方结婚而消灭吗?
(2011-07-01 1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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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张男向沈女借款15万元,并在沈女的支持和帮助下,生意逐渐有了起色。。04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矛盾开始显现,争吵逐渐增多。2006年,沈女坚持让张男打了一张借条,对当初自己借给张文15万快钱的事情做了确认,还让他写明06年年底还清。之后,张男陆续还了沈女10万元钱。
2008年4月,沈女将张文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张男偿还自己的5万元钱。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但是对沈女要求还钱的请求,法院认为是另一法律关系,要求沈女另行起诉。
2009年1月,沈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男偿还余下的5万块钱,并支付利息4000元。张男承认自己曾经借过沈女的钱,但是认为既然两个人已经结婚了,这个债务就不存在了,不同意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张男婚前向沈女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男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张男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男向沈女支付5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一审判决后,张文没有提起上诉。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夫妻双方均可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再次加以具体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目前的法律精神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婚前财产基于使用价值的交换,在形式上从一种财产形式转化成另一种财产形式之后,即使婚后发生了形态的变化,也不会发生所有权性质的转变,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婚后取出本息及利息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主张个人婚前财产一方负有证明婚后财产来源于婚前的举证责任,如果婚后演化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或对方法律行为,导致个人财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则会有例外情况,使婚前取得的经营性财产婚后的收益基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而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例如:婚前存款用于购房,房本上产权人为配偶,或婚前财产投资的创办的公司,在婚后配偶公司经营投入了精力,对股权的增值的部分,一般属于婚后财产。
3、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就是合同法所谓的“混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他们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但是“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对外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他们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
本案中,沈女和张男结婚,对外来看好象是一种合并,即一般情况下,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沈女和张男是一个共同体(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是,对内而言,两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不因婚姻而消失。所以,虽然沈女和张男结了婚,张男依然应当偿还沈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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