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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雇工赔偿雇主

(2011-06-24 11: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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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受雇为张某驾驶货车,2002年8月12日,王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座在车内的雇主张某死亡,后王某即逃逸,此起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死亡后,其家人认为张某系因王某的事故责任致死,故王某应对致张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索赔未果后,张某的家人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王某辨称认为其作为雇工,自身也受到了伤害,不应赔偿张某死亡的损失,相反,张某的家人还应赔偿其损失。

 

  谢青柯交通专家评析:

   就本案而言,沙某的过错行为是在雇佣合同和交通事故的基础上发生的,就性质和结果而言,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从上述法条看,沙某的过错侵权赔偿责任是有法可依的,并非象第一种观点所说的无法可依;第一种观点以沙某系雇工,所以就不应负赔偿责任,此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参照此条规定,结合《民法通则》雇工在受雇期非因自已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到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从公平的角度来讲,雇主因雇工的过错受到损害的,亦是有权要求赔偿的。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看,首先是行为人有过错;其次是有损害事实和结果;再者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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