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找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的领导,提出了《如何理解“完成工伤认定”》的问题,答复很明确: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落款时间就是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因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有特别规定的送达程序和送达时限。根据《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并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的时间不确定,还存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特别情形,因此,不能以送达时间来确定“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贯彻鲁政发〔2003〕107号文件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3〕89号)【九、其他、(一)《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已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其
2004年1月1日前的工伤医疗待遇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2004年1月1日后的工伤医疗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仍然参照执行,【已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