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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略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必要性

(2011-06-14 12: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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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中,经常会发生当事人的车辆或财产遭受损失,故而通过诉讼要求赔偿的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由规定之前,由于《民事案由规定》(2008年)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这一案由,在司法实务中经常是如下操作的:

    第一种情况:有的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有的法院以该案由立案并审理;这样做的弊端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2008年)第二条的规定,随意增加案由,未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确定标准。

    第二种情况是:有的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既遭受财产损害,又遭受人身损害,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为案由提起诉讼,有的法院也以该案由立案并审理。这样做的弊端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审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导致案由与的案件本质特征和法律关系不符。

    第三种情况是:适用案由规定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这样应该说没什么问题,但笔者总觉得既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何不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呢?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增设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当事人如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害,或者,既遭受财产损害又遭受人身损害,可以该案由起诉。
  但是,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非机动车遭受财产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仍然没有规定合适的案由,导致该类纠纷适用案由的乱象仍然存在。所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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