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05年8月24日。上海市某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魏虎驾驶的“桑塔纳”车与张明驾驶的“丰田”车相撞,致“丰田”车右侧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明与魏虎签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约定由魏虎承担“丰田”车修理费用。后来,魏虎反悔。张明将魏虎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魏虎赔偿“丰田”车修理费l.2万元。在庭审中,魏虎称事发当日,交警在现场认定张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为魏虎没有保护现场,交警也就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出具了快速处理协议。魏虎以为交警是让张明赔偿其损失,所以就在快速处理协议上签了字。回家后,魏虎仔细阅读处理协议,才发现处理协议所表达的意思是由其负责张明所驾“丰田”车的修理费用。
法官说法
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为快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得到广泛适用。法律鼓励事故双方自行达成处理协议或在交警主持下达成快速处理协议。达成协议后,双方即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这种做法有利于尽快处理交通事故、恢复交通秩序,但在客观上对事故双方当事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它要求双方当事人要了解甚至熟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求双方当事人仔细审核快速处理协议。否则,就可能因自己一时疏忽,有理也会变成无理,造成损失。
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过程中,快速处理协议就是书证。一旦双方签署了快速处理协议,就相当于约定了各自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快速处理协议就是法院进行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
上述案件中,魏虎虽然可能在事实上的确没有过错,但因其移动了现场,并因疏忽签署了快速处理协议,承诺赔偿张明所驾驶车辆的修理费,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就会依据快速处理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魏虎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魏虎驾驶的“桑塔纳”车与张明驾驶的“丰田”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丰田”车受损。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中,魏虎签字确认同意承担“丰田”车修理费用后,即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他以误解约定内容为由拒绝赔偿张明修车费用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所以应当赔偿张明因此事故发生的修理费用1.2万元。
律师支招
在类似上述案件中,魏虎如果当时拍摄了撞车现场照片,并得到交警确认的话,即使其误签快速处理协议承诺赔偿张明所驾驶车辆修理费,在诉讼中,只要其向法院提交事故现场照片,法院也会进行事实的再认定,而非仅仅依据快速处理协议断案。这样,毫无疑问,魏虎就能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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