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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应依法承担

(2011-06-07 19: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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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应依法承担
 

【案情简介】20061月下旬,小许(本市户籍)通过应聘进入本市一家机械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公司未与小许签订劳动合同,而每月仅支付其工资1200元。20065月底,小许在下班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当即陷入昏迷状态,经医院多方抢救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20069月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小许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一级。由于公司未为小许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不能享受本市有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小许的家属要求公司支付一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费用。

  企业没有同意,小许家人经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只能代表小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开庭审理中,小许的家属认为:小许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公司未按规定为小许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不能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公司来承担,但企业至今未付,所以小许的家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小许一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费用。

  公司则认为:小许遭遇车祸,对方负全责,理应由对方承担她的全部费用;再说小许到公司工作没有多少时间,要公司来承担她的费用实在太冤,现在公司效益又不好,无法承担如此昂贵的费用。所以不同意小许家属的要求,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其请求。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小许进单位时间不长,但一旦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小许因工负伤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理应由工伤基金支付费用,但由于公司未按国家规定为小许缴纳社会保险费,那公司应该参照国家标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依法作出裁决:公司应参照国家标准支付小许一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以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月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职工因工负伤后应由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该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由于公司未按国家规定为小许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造成小许发生工伤后不能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该由公司来承担。也就是说,小许发生工伤后本应由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现在应由单位来承担。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小许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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