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一房一价”也有猫腻,购房者要依法应对

(2011-06-02 08:51:53)
标签:

转载

“一房一价”也有猫腻,购房者要依法应对
来源:检察日报2011-5-28
袁梅

    随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开发商对商品房的销售必须是一房一价:在售楼处张贴每套房产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后可自行降价,但不得擅自上调,且新房的销售价格不经物价部门核准不得销售。然而,一些开发商早就想好了应对之策,笔者发现,从政策施行至今,主要有三种表现: 

    漫天要价:申报时就将价位定得远超市场价,为涨价预留好空间。购房者查看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时售楼人员只给一二套房的标价参考。 

    瞒天过海:对有预售证的商品房,开发商实际上仅对其中较差的实行一房一价,好的却藏而不露。 

    表里不一:价目表既没有标示单价,也没有解释折扣优惠,或者与销售人员报出的实际均价相差甚远。低价的特价房,则称早已销售一空。 

    那么,购房者面对开发商拒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一房一价及玩各种猫腻的行为,该如何应对呢? 

    第一,购房者可以拨打举报电话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开发商不仅应当对商品房销售价实行一套一标,而且公示内容必须包括:(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如果开发商未能执行,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购房者可以请求确定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受骗后购房者不想要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购房者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为此,如果购房者认为在一房一价公示问题上被欺诈、产生重大误解或者在价款等方面显示公平,但又不想失去房屋,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 

    第四,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多付款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