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离婚后,一方能否自行改变孩子的姓氏?孩子改了
(2011-06-02 08: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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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附相关报道:
本报讯(记者张蕾)赵女士与丈夫离婚后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女儿改随她姓。派出所以赵女士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足为由未予办理。赵女士表示,婚都离了,派出所要求的丈夫和孩子祖父的材料根本不可能实现。赵女士遂以女儿名义将朝阳区十八里店派出所告上法院。记者近日获悉,由于规定就是如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派出所行为无不当,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9年,赵女士和丈夫离婚,女儿被判归赵女士抚养。赵女士称,为了能让女儿更好地融入新家庭开始新生活,她想让女儿随她改姓赵,籍贯由河南改为北京。今年5月5日,赵女士向派出所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女儿的姓氏和籍贯。但她的申请遭到了派出所的拒绝。
开庭时,十八里店派出所表示,根据公安部及北京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离异夫妻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需要提交夫妻双方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协议书,变更籍贯更是需要提供孩子祖父的相关材料。赵女士则表示,她跟前夫再无联系和来往,就更别说是他的家人了,派出所的要求根本不可能实现。
法院判决表示,目前变更姓名的户籍登记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并无具体的要件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依据户籍管理的现实要求制定了《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其中规定:“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协议书”,该规定是目前户籍登记的依据。十八里店派出所按照规定要求赵女士提供离异双方同意变更孩子姓名的协议书,在赵女士未提供的情况下不予办理并无不当。J009
作者:张蕾